2022北京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獎補實施細則

發(fā)布日期:2022-06-16

核心提示:6月15日,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印發(fā)《2022年度北京市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獎補實施細則》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對滿足條件

 

6月15日,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印發(fā)《2022年度北京市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獎補實施細則》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對滿足條件的社會公用充電設施、換電設施、單位內部充電設施的產權單位給予資金支持,申報時間截止2022年8月10日。

 

 

全文如下:

 

 

2022年度北京市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

獎補實施細則

 

(征求意見稿)


為落實《北京市電動汽車社會公用充換電設施運營補助暫行辦法》(京管發(fā)〔2021〕14號)和《北京市單位內部電動汽車公用充電設施建設補助暫行辦法》(京管發(fā)〔2021〕15號)有關要求,加強本市充換電設施運營管理,優(yōu)化公用充換電設施運營服務品質,加快推進單位內部充電設施建設,推動構建“以居住地、辦公地充電為主,社會公用快速補電為輔”的充電設施網(wǎng)絡和“布局合理、高效集約”的換電網(wǎng)絡,全面提升充換電服務保障能力,促進電動汽車推廣應用,特制定本細則。

 

一、獎補對象、方式及范圍

 

(一)獎補對象:對社會公用充電設施、換電設施、單位內部充電設施的產權單位給予資金支持。

 

1.社會公用充電設施指在社會公共停車場或可用于充電服務的停車場所內建設,向社會開放的、為電動汽車提供充電服務的經(jīng)營性充電設施,包括環(huán)衛(wèi)、公交等專用領域向社會開放使用的充電設施。

 

2.換電設施指采用電池更換模式為電動汽車提供電能補給的設施,并主要應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客運服務場景。

 

3.單位內部充電設施指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各級政府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企業(yè)在單位內部停車場建設的主要供本單位及職工自有電動汽車使用的充電設施,不包括通勤、公交、環(huán)衛(wèi)、出租、郵政、物流、租賃、4S店等單位在專用場站內建設的服務于各專用車輛、營運車輛的充電設施。

 

(二)獎補方式

 

1.運營獎勵。社會公用充電設施和換電設施運營獎勵分為日常獎勵和年度獎勵,日常獎勵以充(換)電量為基準給予,年度獎勵以功率為基準給予。

 

2.建設補助。單位內部充電設施建設補助以功率為基準給予。

 

(三)獎補范圍:社會公用充電設施、換電設施的獎勵周期為2020年10月1日或建成投運之日(取較晚時間)至2022年5月31日;對2020年6月1日及以后建成投運的單位內部充電設施給予支持。

 

二、獎補標準

 

(一)社會公用充電設施、換電設施日常獎勵標準為0.2元/千瓦時;年度獎勵標準根據(jù)充換電站考核評價結果分為4個等級,具體為106元/千瓦·年(A級)、90元/千瓦·年(B級)、74元/千瓦·年(C級)、0(D級),獎勵額應結合不同等級獎勵標準和納入獎勵范圍的具體天數(shù)給予。

 

(二)單位內部充電設施建設補助標準為0.3元/瓦。

 

三、實施方式

 

我委委托第三方機構作為項目管理單位,由項目管理單位組織開展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獎補項目的申報、核查、評價及評審工作。

 

四、申報條件

 

(一)申報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的經(jīng)營范圍中含有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等相關內容。

 

(二)申報單位須建立充換電設施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三)申報單位投資建設、正常運營且接入市級公用充電設施數(shù)據(jù)信息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市級平臺”)的充換電設施總功率不低于3000千瓦(截至市級平臺接入說明的開具時間),且實現(xiàn)充換電設施狀態(tài)信息互聯(lián)互通,并及時傳送充換電訂單數(shù)據(jù)。

 

(四)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服務、維護管理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技術標準、設計規(guī)范和管理要求。

 

(五)充換電設施應具有責任保險或財產損失等保險。

 

(六)單位內部充電設施未獲得建設補助(同一位置更換充電設施視為已獲得建設補助),且未使用財政資金建設。

 

五、項目申報

 

(一)申報主體:充換電設施產權單位。

 

(二)申報時間:2022年8月10日截止。

 

(三)申報材料:社會公用充電設施、換電設施和單位內部充電設施的申報材料分別報送至項目管理單位。

 

1.項目申報書(模板見附件1)。

 

2.市級平臺開具的接入說明。

 

3.申報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或機構代碼。

 

4.申報單位銀行開戶許可證(含開戶名稱及賬號)。

 

5.申報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相關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崗位責任制及實施情況、巡查制度及實施情況、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及實施情況、應急值守制度及實施情況、安全培訓制度及實施情況等)。

 

6.申報單位與場地方簽訂的充換電設施建設合作協(xié)議(協(xié)議應簽訂至2023年12月31日以后)。

 

7.具備CMA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充換電設施產品標準符合性合格報告。

 

8.具有明確驗收結論的充換電設施竣工驗收報告(驗收單位蓋章)。

 

9.充電責任保險或財產損失保險的保單。

 

10.申報充換電設施的采購、安裝協(xié)議及相關財務憑證(設備采購、工程施工發(fā)票等相關材料復印件)。

 

11.申報單位承諾書(見附件2)。

 

12.充電設施可為公務用車及職工自有電動汽車使用的說明(僅申報單位內部充電設施建設補助提供,見附件3)。

 

六、評審評價

 

(一)社會公用充電設施和換電設施

 

1.材料初審。項目管理單位組織開展材料初審,將材料完整、合規(guī)的充換電設施納入本年度獎勵范圍。

 

2.訂單審核。項目管理單位分批次組織開展充換電訂單審核工作,具體如下:

 

(1)訂單初篩。市級平臺針對納入獎勵范圍的充換電設施,對充換電訂單進行初篩,篩除存在充換電起止時間邏輯錯誤、電表讀數(shù)起止值邏輯錯誤及推送不及時(原則上不超1天)等情況的異常訂單,通過初篩的納入訂單庫,形成初篩報告,提交至項目管理單位。

 

(2)材料提交。申報單位從訂單庫中自行選取訂單,以充換電站為單元,匯總整理訂單申請明細表(從市級平臺導出)、對應電量確認單、電費發(fā)票等材料,提交至項目管理單位。

 

(3)票據(jù)審核。項目管理單位結合訂單申請明細表,對電量確認單、電費發(fā)票等材料完整性、合規(guī)性進行審核。

 

3.平臺監(jiān)測。市級平臺對納入獎勵范圍的充換電站進行監(jiān)測,形成監(jiān)測報告。對存在持續(xù)未推送狀態(tài)、持續(xù)掉線、持續(xù)故障、持續(xù)停運等情況超7天的充換電站,取消其獎勵資格。

 

4.現(xiàn)場核查。項目管理單位組織開展現(xiàn)場核查工作,結合市級平臺監(jiān)測情況,按照“申報單位全覆蓋、行政區(qū)域全覆蓋”原則,對充換電站對外開放性、設施數(shù)量及功率與申報內容一致性、運營狀態(tài)等進行現(xiàn)場查驗。

 

5.考核評價。項目管理單位組織開展充換電站考核評價工作,依托考核評價體系(評價方法見附件4),從安全生產、運營效率、管理服務、互聯(lián)互通等方面對充換電站進行綜合評價,形成等級評價結果。

 

6.專家評審。項目管理單位分批次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對申報項目的材料初審、訂單審核、平臺監(jiān)測及現(xiàn)場核查等情況進行最終評審,形成專家意見。

 

項目管理單位根據(jù)材料初審、訂單審核、平臺監(jiān)測、現(xiàn)場核查、考核評價、專家評審等情況,編制形成年度考核評價及分批次驗收評審報告,提交至我委。

 

(二)單位內部充電設施

 

1.初審核查。項目管理單位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對材料完整、合規(guī)的充電站,組織開展現(xiàn)場核查,對充電站設施數(shù)量及功率與申報內容一致性、運營狀態(tài)等進行現(xiàn)場查驗。

 

2.驗收評審。項目管理單位分批次組織專家評審,形成專家評審意見;根據(jù)現(xiàn)場核查結果及專家評審意見,編寫完成驗收評審報告,提交至我委。

 

七、資金發(fā)放

 

我委將充換電站評審結果在官網(wǎng)公示5個自然日,無異議后,按程序發(fā)放獎補資金。當年獎補資金不足的,在下一年獎補資金中安排。

 

八、監(jiān)督管理

 

(一)對本年度獲得獎補支持的充換電設施,若出現(xiàn)拆除等情況,申報單位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報送至我委。若未及時報送,將根據(jù)相關情況進行調查處理。

 

(二)對提供虛假信息、騙取財政資金的單位,我委將取消其本年度及后續(xù)各項充換電設施獎補資金申報資格。

 

附件:

1.項目申報書提綱

2.申報單位承諾書

3.單位內部充電設施說明材料

4.充換電站考核評價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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